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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8年03月12日 | 作者: adminlin | 分类: 公共服务满意度 |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对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越来越重视,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不当等问题。因此,要转变理念,通过构建多元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使服务型政府评估工作逐步完善。

  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本届政府的重要工作。政府绩效评估,就是通过科学手段评价政府在经济、公共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政府工作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和效果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和测量[1]。因此,绩效评估是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力工具,是构建服务型政府、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和基本保障。


  一、地方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在经历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的不断完善,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是仍存在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等诸多问题,使得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评估主体单一


  评估主体是否多元对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具有关键性影响[2]。然而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将绩效评估作为内部的事,采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公众及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不高。近几年,有些地方政府也采取了如问卷调查和街边随机访谈的方式,使公众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然而这些方式仍然过于简单,对政府绩效评估最终结果的影响力极为有限。由于政府绩效评估主体过分单一,缺乏其他主体的参与,导致其评估严重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政府不能清楚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及时了解人民的真正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3]。


  (二)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


  1.指标设置偏离公共服务价值


  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深入了解群众需要,切实解决民众的现实难题,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然而,从当前我国政府的绩效评估指标来看主观色彩过重,存在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出现以领导的个人评价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指标。这样的指标体系不但有失客观公正,也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背道而驰。更是在理念层面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政府利益分化,有严重的“脱离群众”风险[2]。


  2.指标体系科学性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在设置绩效评估指标时中过分重视经济发展指标,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安全、环境保护等指标则考虑较少。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唯“GDP”论英雄的现象,将区域经济发展成果简单等同于政绩,致使有些领导干部和地方政府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仅仅着眼于当前的短期发展而不在乎数年或十数年之后该区域的核心竞争力是否有所增长[2]。这样的评估指标必然会促使政府在许多情况下会因为对短期政绩的追求而牺牲了部分公共服务供给职能,不能全面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面子工程大量出现,致使国家资源严重浪费。


  3.指标体系的量化性、标准性欠缺


  现有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指标多为定性指标,可量化的指标相对较少。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在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不断改进,也主要是将绩效评估的结果诉诸于数字信息,而非在绩效评估的过程中采用能够更直观了解现实情况的量化指标,这也让政府在量化评价的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


  同时很多评估指标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如党建工作,没有明确该做哪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是优秀,什么程度是合格,使得评价者通常只能通过自己的主观印象和情感认同来判断。这些不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因为其操作性不强而导致其在该体系下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这样欠缺整体性与权威性的评价体系自然缺少了现实意义与可操作性。使得政府绩效评估过程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评估找不到问题,更不知道解决问题的方法,达不到绩效评估的目的。


  (三)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不当


  1.重奖励轻惩罚甚至是只问不责


  很多地方明确规定,将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重奖励轻惩罚,甚至还有只问不责的现象。对于优秀及合格的单位,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而对于不合格单位,通常只是要求书面说明原因和情况,或者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与奖励相比,对绩效结果较差者的处罚明显过轻。甚至对连续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也只是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以及不能评优等。百姓将这种“问责”形容为“板子高高举起,实际轻轻落下”或举而不落,使被处罚者不痛不痒[4]。如此运用评估结果自然不能及时找到绩效问题的根源,也就无法改进和提升绩效,导致绩效评估的效果不明显。


  2.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公开透明度不高


  当前,地方政府将绩效评估的结果及结果的运用情况公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仍不够普遍,透明度不高。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做得稍好一些,提到了向社会公开的问题,但往往又在公开前报批程序、公开的范围以及公开的形式序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湖南省规定:“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经党委、政府审定后,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四川省则规定:“政府绩效管理结果及运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畅通公众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由此可见我国公众对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情况的知情权仍不能充分实现。尽管在一些地方,公众可以从互联网等媒介了解到一些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但这些信息往往是零星的、不及时的、欠缺完整的以及不连续性的。如果说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不够充分,那么政府对评估结果运用情况的公开就更少了。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还是在封闭、半封闭的系统中运行。由此导致各级政府都花费了很多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效性、公信力以及公众对此的满意度都非常有限[4]。


    二、完善地方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的对策


  (一)建立多元化的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以人为本”是其最重要的价值准则,因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程度才是政府绩效评估的根本标准。所以,服务型政府的绩效评估应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应建立一个多视角、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建立多元评估机制,提高绩效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实效性[5]。在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中,要给予公民足够的尊重和地位,倾听与重视民众的意见,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归属感,同时也能提升政府部门人员的服务意识。为了弥补公众专业性不足的缺点,要增强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咨询机构的作用,并充分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拥有优秀的专业知识,独立的身份,公正的态度。由其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必然会提高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实效性。总之,改善政府绩效评估的开放性,让更多的社会主体进入绩效评估体系,而不是让一个上级部门或有很强工作关系的政府部门去评估另一个政府部门。多元化的评估主体,能够有效避免以权谋私、评估结果不客观、利益关系网形成等问题发生,充分体现服务型政府的公正性、民主化与公平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好包括网络资源在内的各种现代化资源,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多元化的评估手段。针对不同的评估主体,可以采用随机现场抽样调查、专家评估以及网络调查等多种评估手段,从而提升评估工作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二)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绩效评估指标是绩效评估的核心,是服务型政府行动和努力的方向。因此,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重点突出与统筹兼顾相结合、规范化设计与实用性操作相结合的原则,来设计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可由四个一级指标,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构成。其中,四个一级指标包括经济调节指标、安全程度指标、公共服务指标和自身建设指标。


  1.经济调节指标


  虽然服务型政府的职能重点是公共服务,但是推动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进步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服务型政府的经济调节主要从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质量两个方面衡量。其中,经济增长又可从人均GDP增长率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两个方面评价政府是否能够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生活质量可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恩格尔系数来反映。这几项指标能够全方位地反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且能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2.安全程度指标


  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目标。安全程度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可以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设置考核指标。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刑事案件发生率和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率,可以测出危害人类生活的犯罪活动发生的数量及最终得到解决的数量[6]。生产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作为逆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力度。和谐出自公平,追求公平是人类的共性,社会公平能较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评估社会公平的重要指标是基尼系数、贫困人口占当地人口的比重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比。


  3.公共服务指标


  服务型政府的产出是公共服务。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7],包括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因此主要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优化、公共设施等五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1)教育:发展教育事业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可以从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例、人均受教育年限、本科以上学历人口比重、义务教育普及率等方面设置考核指标。


  (2)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评估地方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所做得工作。社会保障水平可以采用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GDP比重、社会救济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率四项指标来反映。


  (3)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可以从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公共卫生事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城乡每万人拥有医生数、城乡每万人拥有病床数、社区医院覆盖率、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合理系数等方面评价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


  (4)环境优化:建设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环境是“服务型”政府的又一个重要任务[7]。评价环境优化主要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工业三废排放达标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空气质量指数、森林绿地覆盖率、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等方面设置环境优化指标。


  (5)公共设施:公共设施是服务型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物品。因此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绩效评估中的重要内容。可以从公共事业财政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等级以上公路覆盖率、人均铺设道路面积、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数、人均供水能力、人均供电能力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4.政府自身建设指标


  地方政府的自身建设是影响地方政府绩效水平不可忽视的因素。政府只有高效、廉洁、协调的运转才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因此,应该从行政效率、廉洁状况、政务公开三个方面来考察政府自身建设情况。其中,从可操作性考虑,行政效率可设置公务员占总人口比、财政收入与GDP之比、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支出比、信访数量下降幅度、政府行政测评满意率五个指标。勤政廉洁状况是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可从公众对政府工作态度的投诉数以及政府公务员腐败案件涉案数来反映了政府自身的自律水平。公开是廉洁的保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的完善程度、听证制度的完善和举行次数以及公民对政府政务公开满意度来测量政务公开绩效[6]。


    同时还应该采用层次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各级指标进行打分赋值,以不同程度的赋值权重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绩效导向。


  (三)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结果有效运用


  1.健全行政问责制度


  首先应依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及权限,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以及在政府绩效评估中被评为较差等级的,要追查其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以及违规决策、执行不力及疏于管理等问题。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4]。同时,还应依法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范围、责任划分、程序及时限等相关问题,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及规范化,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及久拖不决等现象[4]。


  2.及时将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情况向公众公开


  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政府。因此我们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将较为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结果有效利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4],将政府绩效评估的结论、等级、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情况以及评估结果运用情况及时的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途径也应该多元化,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以保障不同的社会群体能及时准确的了解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及运用情况。同时还应该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等方式建立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渠道,回应公民的关切,接受群众的评议、质询和监督[4]。总之,应欢迎和鼓励公众及新闻媒体对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及运用进行监督,以结果公开促进服务型政府绩效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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