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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中的政务服务机制建设研究

2018年09月14日 | 作者: adminlin | 分类: 公共服务满意度 |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是党的号召,更是未来中国政府发展的内在需要,成都市政务中心通过近十年来的发展,在打造服务型政府的政务服务机制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将以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为例,为读者分析全国政务中心的改革成果及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首次提出要增强政府服务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从“全能型”转向“服务型”,政府决策建设突出规范化,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近十年来,成都市在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深化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尤其是成都市政务中心,它作为政务服务改革的前沿阵地,其建设对继续加强服务型政府改革产生了重要且良好的影响。


  二、政务中心机制建设成果介绍


   从中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号召之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以大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为重点,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运筹推进政务服务建设,使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创新、领域更拓展、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普遍取得明显成效,呈健康态势发展。其中发展较好的地区主要有成都市政务中心“一窗式”改革、海南省政务中心“三集中”改革、河北省黄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下面以成都市政务中心改革为例,介绍政务中心机制建设成果。


   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作之一便是强化与创新政务服务机制建设和改革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因此成都市政务中心一直在精简下放行政权和审批权,缩短和优化服务流程,减少非必要的行政干预,以服务代管理,不仅降低成本更提高了服务效率,让政务办理过程更加透明,群众满意度更高。具体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


  (一)改变权力运行机制,下放审批权


   在审批项目精简上,成都市政务中心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过先后九次的大规模清理。2012年针对性清理重点领域的前置审批事项(包括规划建设、企业登记和投资立项等),取消可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和缺少法律法规依据项目的前置审批,还明确了审批顺序并对保留事项规范管理,降低互为前置的几率。这些都对投资环境的优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并联审批提速行政效能


   政务中心虽然从空间上将各审批项目集中起来,大大降低了群众为办理手续在路上浪费的时间,但是由于一些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有的部门审批还互为前置条件,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影响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因此成都市政务中心实施了“一站式”并联审批模式,同时为群众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短信服务平台是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办事的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实现了行政审批信息全面公开,扩大了公众知情权。


   同时,并联审批窗口在保证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模式,有效减少了申请人来办证大厅的次数,为群众节省了办证时间和办事成本,还提高了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三)积极完善网上政务处理机制,搭建网上政务处理平台


   成都市政务中心在实体政务平台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动网上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从而促进网上政务大厅平台的完善,力求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察”。


   截止2014年夏,政务中心的网上平台已开发多个系统,不仅可以提供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与处罚、民意征集与效能监察等业务流程,并通过表格下载、网申与预约、实时咨询和审核、并联审批等在线服务,不断拓展网上审批范围,使网上政务处理机制得到不断完善。


  三、政务中心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集中的形式化现象严重


   政务中心偏重于行政审批形式层面的操作,即“形式上的集中”,只是起到了作为一个证件收发中心的作用,并非真正的“行政审批权力中心”。政务中心虽然能够得到授权从事一些审批项目,但是这也仅限于权力范围较小、能力较低的事项,相反,那些权力较重、范围较大的审批权仍然保留于原部门,因此若要办理这种手续,则必须将那些申请事项带回原职能部分办理;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还要找其他职能部门审查盖章。办理完毕之后,再带回政务中心发给客户。


   因此,对于解决审批程序繁琐等老旧难问题,这种方式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是将原来群众多做的工作转移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上,反倒增加了政府服务人员的工作负担。


  (二)从全国范围来看,政务中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法律责任模糊


   各地对政务中心性质的定位并不完全一致,比如成都市政务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局级行政机构,河北省黄骅市政务中心属于政府直属机构,还有的政务中心是政府派出机构、政府领导的事业单位,但不管是何种定位,它均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人机构,即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当审批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因行政许可违法而侵犯申请人利益时,一般由该行政机构承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和政务中心没有牵连。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政务中心是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的权力的,那么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它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此时,“不能承担”与“应该承担”的矛盾就会出现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执法混乱,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权益。


  四、结语


   政府政务中心是全国各地政府在行政改革深水区进行探索的创新之举也是关键一步,它具有简化行政手续、增强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的优势所在,但同时也具有发展不健全(形式化现象严重)、机制不完善(法律地位模糊)和其他我并未思考到的但确实尚待发展的地方,如何在进一步巩固优势的基础上有效解决短板,建立分权制约机制和相关法律规范,需要我们行政管理学的一代代学者、学生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去前赴后继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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