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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如何实施绩效评价

2017年11月22日 | 作者: adminlin | 分类: 公共服务满意度 | 

“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职责主要体现为财政投入、契约管理和效果优化。财政投入和契约管理都是服务于效果优化,而服务效果能否得到优化以及如何促进服务效果优化,其评判和实施依据只能来自于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此可见,实施好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对于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功能、体现政府购买服务价值尤为关键。


1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及职责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产出数量目标、产出质量目标、成本效益目标、相关方满意度目标以及后续预期效益目标。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政府作为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其首要职责就是实现“物有所值”。这就要求政府合理安排预算,科学确定购买方式,有效选择服务供应商。同时,政府还需要在购买服务合同的规范、合同的完备与明晰、合同的履约与验收、购买服务合同授予的激励与约束等方面发挥监管职责。此外,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产出和效果如何、能否实现既定目标、能否有效满足服务受益群体需求等等,都需要基于独立、客观、权威的绩效评价机制来完成,而政府则是保障这一评价机制发挥作用的组织者。


2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指向


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指向主要包括立项论证、投入实施、过程监管、产出效果、相关方评价和预期效益等六个方面。


(一)立项论证。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中对立项论证的考察,主要来自立项依据、立项程序和立项指向三个方面。立项依据是评价某个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具体评价内容包括政府为什么要提供该项服务、政府提供该项服务为什么要采取购买模式两个方面。立项程序是评价某个具体项目立项过程的规范性,涉及项目申报、项目批复及调整等各个流程。其中,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就确定购买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立项指向是评价某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确性,包括产出数量是否明确、量化,产出质量是否明确、达标,成本效益是否匹配,相关方的预期满意度,以及项目实施后续预期效益,等等。


(二)投入实施。对投入实施的考察,主要是从预算保障、政府采购、合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等方面评价项目投入的资金保障和制度保障。资金保障是考察预算资金是否足额安排,以及当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预算资金安排有出入,能否及时实施预算调整。制度保障是考察项目实施中能否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规范流程等。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涉及采购模式、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针对分散采购),而合同管理涉及合同内容、合同公告、合同备案。


(三)过程监管。对过程监管的考察,主要是通过合同履约、日常监管、协调机制等方面来反映。在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中,政府一般会要求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供给的经历、服务资质以及团队业务素质等证明材料,并对未来提供的服务做出规划、制定明确的分工和相关的保障措施,并据此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授予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提供服务会受市场波动、管理水平、人员变动、交付环境等较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对合同履约的考察尤为关键。此外,由于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大多需要经历一个连续的过程,对服务提供的日常监管以及双方协调沟通机制的考察同样重要。


(四)产出效果。对产出效果的考察,主要是依据产出数量、产出质量和成本效益等三个方面。对产出数量的考察,是评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能否完成。产出质量的考察,是要在产出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价服务产品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的要求。成本效益的考察,则是在满足产出数量和产出质量的前提下,评价财政资金投入的经济性,即财政资金投入是否满足成本最小化原则。在当前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实践中,对产出效果的评价往往根据产出数量和产出质量两个方面,忽视了对财政投入的成本—效益比的评价。


(五)相关方评价。政府提供的服务,是基于满足社会大众及特定群体的某项需求而产生。因此,社会大众及特定群体对服务产品以及对所购对象的认可,构成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方评价。在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实践中,不仅要通过问卷调查或访谈等方式简单地得出一个满意度水平的结论,还应进一步分析相关方对项目满意及满意度偏低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只有深入挖掘相关方评价的信息及其原因,才能真正发挥出绩效评价工作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促进作用。


(六)预期效益。很多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效益的显现并不是立竿见影的,而是具有滞后性的。有的项目效益需要持续的财政投入才能得以逐渐改善;有的项目效益在当前还不能被社会大众所认可,但对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作用重大。对于具有效益滞后性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如果依据当期的产出、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或者依据相关方的当期评价,而得出的绩效评价结论,必然有失公正。但可以从项目实施对项目规划完成的贡献度、当期绩效对总体绩效实现的贡献度、项目实施与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等方面来考察。如效益滞后性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一般需要连续年度的财政投入,因此,这类项目在立项论证时应明确项目的长期规划以及不同实施年度的年度计划;在立项指向中,则需要明确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阶段绩效及年度绩效。另一方面,项目的持续实施必然要求不断优化项目管理机制,对不足之处及时修正,而这些也只能通过进行项目绩效评价才能得出,并对项目预期总体绩效目标的实现提供管理机制方面的保障。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路径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的落脚点是促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发展。只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的外在要求。目前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具体到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来说,可以应用于购买主体的部门工作考核、后续年度同类服务项目的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选择、服务项目合同规范与履约管理等诸多方面。只有在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中强化了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引起相关方的高度重视。二是逐步推进评价结果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其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不仅是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和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从而最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发展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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